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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9143454号“无聊宠”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12:12:14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9431号
申请人:宜兰食品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宠爱有加实业(上海)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8月01日对第59143454号“无聊宠”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引证的第2022329号“无聊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52065818号“无聊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3349515号“无聊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947055号“无聊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789198号“无聊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申请人商标注册数量巨大,明显超出正常经营活动需求,缺乏真实使用意图,具有以谋取不正当利益为目的,大量售卖商标,其行为违背诚实信用原则。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来源产生误认。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商标档案;商标联合使用声明;荣誉资料;销售资料及产品照片。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第1829期《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1年9月10日提出注册申请,2022年3月7日经商标局核准,核定使用在第29类“肉;鱼(非活);以水果为主的零食小吃;腌制蔬菜;蛋;小龙虾(非活);肉罐头;腌制水果;奶;食用油”商品上。
2、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之前,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在第29类“肉;鱼制食品;肉罐头;水果蜜饯;酱菜;蛋;牛奶制品;食用油;水果色拉;果冻;薄脆土豆片;冬菇;食物蛋白”商品上,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在第5类“营养补充剂;婴儿食品;婴儿奶粉;婴儿含乳面粉;维生素制剂;医用糖果;医用营养饮料;蜂王浆膳食补充剂;蛋白质膳食补充剂;医用麦乳精饮料”商品上,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在第30类“咖啡;茶;糖;糖果;虫草鸡精;饼干;煎饼;谷类制品;方便面;米果;食用面筋;食用淀粉制品;冰棍;食盐;酱油;调味品;酵母;食用芳香剂;家用嫩肉剂”商品上,引证商标五核定使用在第32类“啤酒;汽水;杏仁乳(饮料);果汁饮料(饮料);豆奶;奶茶(非奶为主);乳酸饮料(果制品,非奶);矿泉水;等渗饮料;制饮料用糖浆”商品上,目前均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引证商标二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属于总则性条款,故本案将依据《商标法》的具体条款进行审理,依据当事人的评审请求、在案证据及我局查明事实,本案审理如下:
一、鉴于引证商标二已被驳回,不再构成争议商标权利障碍。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分别与引证商标一、三、五核定使用的“肉;婴儿食品;豆奶”等商品在功能、用途、生产渠道、销售场所、消费群体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为中文“无聊宠”,其与引证商标一、三、五的文字“无聊派”在呼叫及文字构成等方面相近,相关公众施以普通注意力易认为上述商标为系列商标。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五若共存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认为上述商标使用的商品源于同一市场主体或具有某种关联,从而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综上,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五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使用在上述非类似商品上,未违反上述规定。
二、鉴于我局已经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对申请人的在先权利予以保护,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规制,故申请人该项理由我局不再评述。
三、申请人所称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等其他理由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中博
张苏明
张 颖
2023年08月28日
信息标签:无聊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