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复审评审书
关于第27460468号“中航技航凸 ZHONG HANG JI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12:11:54JI及图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9439号
申请人:中航技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拓普永智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贵州中航技机械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8月01日对第27460468号“中航技航凸 ZHONG HANG JI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的第4588851号“中航技”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最早于1979年开始在“进出口代理;推销(替他人)”服务上使用,经过四十余年已经具有极高知名度,构成驰名商标。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相同,系对已构成驰名商标的引证商标一的复制,使用在核定商品上误导公众,损害申请人的利益。争议商标与第4588848号“中航技”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的注册易导致消费者混淆。被申请人注册争议商标具有明显的搭靠、攀附申请人“中航技”品牌主观恶意。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十四条、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等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第三机械工业部三外(1979)1050号《关于成立中国航空技术进出口公司的通知》;
2、中华人民共和国航空工业部发布航外函【1987】521号《关于重申军贸集中管理的通知》;
3、中国航空工业集团公司航空规划【2009】370号《关于印发中航技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组建方案的通知》;
4、申请人及其前身办公地址照片;
5、申请人所获荣誉;
6、申请人与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南京航空航天大学、西北工业大学签订《奖学金协议》、捐赠发票及签约现场和评比照片;
7、2014年至今媒体对“中航技奖学金”的报道;
8、国家图书馆出具有关“中航技”新闻报道的《检索报告》;
9、申请人参加珠海航展、天津直博会的展位照片及报道;
10、申请人参加国际航展的展位照片及报道;
11、申请人与埃及签订我国军贸第一单的照片;
12、我国签订军贸第一单的媒体报道;
13、申请人2013-2020年的审计报告;
14、申请人2013-2020年税收完税证明;
15、引证商标注册证、变更证明、转让证明、续展证明;
16、中国航空工业集团公司航空战略【2013】833号《关于变更“中航技”系列商标权属登记的通知》;
17、申请人与中国航空技术国际控股有限公司签订《商标所有权转让协议》;
18、被申请人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信息;
19、申请人维权裁定书。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第1829期《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于2017年11月14日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12类“汽车发动机凸轮轴;运载工具引擎用凸轮轴;汽车发动机飞轮;汽车发动机曲轴;曲轴;轴承(机器部件);汽油机(陆地车辆用的除外);柴油机(陆地车辆用的除外);传动轴轴承;非陆地车辆用变速箱”商品上,2020年3月28日经异议决定准予注册.
2、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之前,引证商标一已经在第35类“室外广告;样品散发;货物展出;广告宣传本的出版;广告宣传栏的制备;广告代理;广告策划;广告设计;数据通讯网络上的在线广告;广告;组织商业或广告展览;饭店商业管理;饭店管理;投标标价;组织技术展览;价格比较服务;商业询价;商业信息代理;市场研究;替他人作中介(替其它企业购买商品或服务);进出口代理;推销(替他人)”服务上获准注册,引证商标二已经在第39类“商品包装;货运经纪;货运经纪(发运);运输经纪;运输信息;运输预订;货运;货物发运;贵重物品的保护运输;游艇运输;码头装卸;船舶经纪;停车场出租;停车场租赁;停车场;仓库出租;货物贮存”服务上获准注册,目前均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我局认为,本案中申请人所称《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系程序性条款,不单独作为案件审理的直接依据。故本案将依据《商标法》的具体条款进行审理。依据当事人的评审请求、在案证据及我局查明事实,本案审理如下:
一、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商标是否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主要考虑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该商标的持续使用时间、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该商标曾受保护的记录等因素。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未能全面反映其“中航技”商标在“进出口代理;推销(替他人)”服务上的持续使用、销售范围、经济指标、广告范围、广告投入、市场占有率等情况,故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中航技”商标在“进出口代理;推销(替他人)”服务上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因此,我局对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之主张不予支持。
二、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汽车发动机凸轮轴;运载工具引擎用凸轮轴”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货运;货物发运”等服务在行业领域、对象内容及通常效用等方面存在明显差异,不构成类似商品和服务。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和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其他主张缺乏充分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中博
张苏明
张 颖
2023年08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