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复审评审书
关于第54289406号“法优乐 POM' POTES”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12:11:31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4411号
申请人:梦果鲜 委托代理人:北京商专永信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被申请人:宁波智云易购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8月05日对第54289406号“法优乐 POM' POTES”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
1、申请人作为一家具有140年历史的法国企业,致力于生产健康、自然的零食产品,“POM'POTES”为申请人的独创标识。争议商标与第39336213号“POM'POTES YOGUR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1715685号“法优乐”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1715686号“法优乐”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21348996号“POM'POTE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21348995号“POM'POTE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21348994号“POM'POTE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21348993号“POM'POTE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已构成关联性较强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2、申请人对“法优乐POM'POTES”品牌享有美术作品著作权,且该品牌经过申请人的宣传使用在中国婴幼儿食品市场、母婴市场获得了认可,形成了一定的影响力。争议商标系对申请人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知名度商标的抢注,亦侵犯了申请人的在先著作权。
3、被申请人及其关联公司存在抄袭他人知名商标的情形,是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申请注册,具有不正当性,易导致消费者误认、误购,严重扰乱市场秩序。
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证据):
1、申请人隶属的法国妈姆集团网站截图及翻译;
2、各引证商标注册证复印件;
3、百度百科、网络媒体等关于申请人及“法优乐POM'POTES”品牌的介绍、报道;
4、百度搜索截屏;
5、2018年-2020年“法优乐POM'POTES”品牌产品所获荣誉情况;
6、销售发票、关税、门店照片、促销活动照片;
7、申请人官网截图、微信公众号、网店平台等情况;
8、有关“法优乐POM'POTES”品牌设计的资料;
9、广告设计、视频等资料;
10、有道词典解释;
11、被申请人及其关联公司介绍、商标注册情况、抢注商标信息等;
12、被申请人关联公司在电商平台上店铺资质信息、部分售卖产品展示截屏。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1年3月13日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12类架空运输设备;儿童安全座(运载工具用)等商品上,2021年10月14日核准注册。
2、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引证商标一至七均已获准注册,分别核定使用在第29类牛奶;酸奶等商品、第30类蛋糕;谷类制品等商品、第32类果汁;饮料制作配料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时,上述引证商标仍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3、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显示,申请人的“法优乐POM'POTES”品牌为儿童零食品牌,2018年进入中国市场,后分别获得2018年度影响力儿童酸奶品牌、2019年更受欢迎的儿童酸奶品牌等荣誉,新华网、搜狐、中国财经时报网等媒体亦对其进行了报道。
4、至本案审理时,被申请人先后在第5、8、7、10、11、12、18、20、21、24、25、27、28、35类商品与服务上共申请注册80件商标,包括15件“法优乐 POM'POTES”、2件“法优乐”商标以及“樱花”、“大宇”、“DAEWOO”、“DAEWOO 大宇”、“小米佳儿”、“垭特思”、“yatas”(土耳其知名床垫品牌)、“派克”、“SAKURA”等多件与他人在特定领域具有较高知名度商标相同或高度近似的商标,部分商标已被我局驳回注册申请,或经异议决定不予注册。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及在案证据予以佐证。
鉴于《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其立法精神已体现在《商标法》的具体条款中,我局将根据当事人的评审理由、提交的证据适用《商标法》的相应具体条款予以审理。
1、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第12类架空运输设备;儿童安全座(运载工具用)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七分别核定使用的第29类牛奶;酸奶等商品、第30类蛋糕;谷类制品等商品、第32类果汁;饮料制作配料等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若争议商标与上述各引证商标共存使用尚不致引起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七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2、本案争议商标“法优乐POM'POTES”为纯文字商标,未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且与申请人享在先著作权的美术作品图形未构成实质性近似,故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未构成损害申请人所主张的著作权之情形。
《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款规定的“申请商标注册……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适用的前提是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与他人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力商标的商品或服务构成相同或类似。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主要为儿童酸奶商品上的使用证据,不能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其已在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架空运输设备;儿童安全座(运载工具用)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在先使用了“法优乐POM'POTES”商标并具有一定影响。因此,申请人的该项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3、《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禁止的是商标标识本身具有欺骗性,易使公众对其所指定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商标注册,本案争议商标的注册不属于此类情形。
4、《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要禁止的是以伪造申请书件或其他证明文件骗取商标注册,或者争议商标申请注册系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等商标的注册行为。本案中,结合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及我局查明事实3-4可知,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申请人具有独创性的“法优乐POM'POTES”品牌在儿童酸奶商品上已具有较高知名度,被申请人理应知晓并合理避让,仍反复多次注册与之相同或高度近似的商标,难谓正当;其次,被申请人在十余个商品与服务上共申请注册80件商标,多数商标与他人在特定领域具有较高知名度商标相同或高度近似,其中部分商标已被我局驳回注册申请或经异议不予注册。综合考虑上述情况,我局认为,被申请人的注册行为具有借助他人商标知名度进行不正当竞争或牟取非法利益的意图,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已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此外,鉴于我局已适用《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对争议商标宣告无效,故对争议商标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我局不再予以评述。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夏萍萍
姚旭祺
刘影
2023年08月23日
- 热门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