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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037957号“完益”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12:10:57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8993号
申请人:佛山市孛特碧欧微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广典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037957号“完益”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与部分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7760460号“莞益”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区别明显,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或误认。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使用图片、百度搜索结果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中文“完益”构成,其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整体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糖、食品用香料(含醚香料和香精油除外)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天然增甜剂、食品用香料(含醚香料和香精油除外)等商品属于同一种及类似商品,两商标在上述商品上的并存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能够与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梁宇
刘琰
马静雯
2023年08月31日
信息标签:完益 商标 佛山市孛特碧欧微生物科技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