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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642950号“百词展”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12:10:39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52751号
申请人:成都超有爱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642950号“百词展”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百词展”指向的是“百词斩”产品,与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之间不存在关联性,并未仅直接表示指定服务项目的内容特点,具有较强的固有显著性,能够实现区别不同服务内容的商标应有功能。二、申请商标已经投入大量使用和广泛宣传,形成了稳定的市场秩序,并与申请人建立了紧密的唯一对应关系,已经具有商标应有的识别性和区分性。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商标使用材料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百词展”使用在指定的服务项目上,仅直接表示了服务项目的内容等特点,缺乏显著特征,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2)项所指情形。申请人在案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已获得可予以注册的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2)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周 铁兵
贾秋实
徐辉
2023年09月01日
信息标签:百词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