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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378603号“有几只羊”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12:10:14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51987号
申请人:恒源祥(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佳士商务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378603号“有几只羊”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6120995号“有你一只羊”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羊羊羊”品牌的衍生品牌,具有显著性,能够区分服务来源,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且与本案情形类似的商标已经获准注册。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的宣传使用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组成、呼叫等方面近似。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业管理辅助、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网站流量优化、在计算机数据库中更新和维护数据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不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在该部分服务上与上述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不易导致消费者的混淆误认,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情形。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上述服务以外的广告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张贴广告等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在该部分服务上与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易导致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情形。
申请商标“有几只羊”指定使用在广告等服务上,不易被消费者将其作为商标加以识别,难以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申请商标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的情形。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备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同时,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影
姚旭祺
孟原玉
2023年09月04日
信息标签:有几只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