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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6952582号“溜溜嘛鲜”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12:09:55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51975号
申请人:青岛喜韵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青岛华慧泽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952582号“溜溜嘛鲜”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已成功注册第37186464号“溜溜嘛鲜 ”商标,申请人改变字体在该商标产品范围内重新注册,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知名度,能够区分商品来源,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的宣传使用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溜溜嘛鲜”指定使用在蚝油等商品上,不易被消费者将其作为商标加以识别,难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申请商标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的情形。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备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同时,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影
姚旭祺
孟原玉
2023年09月04日
信息标签:溜溜嘛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