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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6335832号“齐鲁小三元”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12:09:50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50838号
申请人:田水源 委托代理人:东营尚和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335832号“齐鲁小三元”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在整体上具有显著特征,不会使公众发生商品产地误认,相关公众足以区分商品来源。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使用于指定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产地、来源等特点产生误认,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段莉
王海滨
韦萍
2023年0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