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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039616号“互创电子 HUCHUANG ELECTRONIC”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12:09:12ELECTRONIC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52035号
申请人:南京互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北度奥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039616号“互创电子 HUCHUANG ELECTRONIC”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702572号“互创HCHC”商标、第66420153号“互创智融”商标、第62490898号“创互”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三权利状态不确定,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经撤销程序在电话机等商品上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引证商标三经驳回复审程序在计算机等商品上为有效在先申请商标,上述决定均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中“互创”与引证商标一、二中“互创”、引证商标三“创互”相比较,在造型、设计风格、视觉效果等方面近似。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等复审商品与上述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电话机、电开关、计算机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上述商标共存于市场,易导致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一条所指的情形。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影
姚旭祺
孟原玉
2023年09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