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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6999143号“COCOFOUR”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12:08:55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8020号
申请人:四季椰林(深圳)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精英商标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999143号“COCOFOUR”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用在指定商品上不会产生误认。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多件商标已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COCOFOUR”,含义可理解为“椰子树”,申请商标用在咖啡;茶;茶饮料;糖;蜂蜜等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指定商品的口味、原料等特点等产生误认,从而引导消费,进而造成消费者的误购。综上,申请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指定情形。商标评审审理具有个案性,申请人所述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多件商标已获准注册的情形与本案情况不同,其获准注册的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柴玲
张玉广
卢榆
2023年08月30日
信息标签:COCOFOUR 商标 四季椰林(深圳)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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