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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1620758号“盛世森桦”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12:08:49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2349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冯大前
委托代理人:成都顾迪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王素霞
申请人因第21620758号“盛世森桦”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W000042号决定,于2023年02月16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上述决定认为,申请人未向我局提交在2019年3月28日至2022年3月27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材料,被申请人申请撤销理由成立,复审商标在“张贴广告;户外广告;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通过网站提供商业信息;进出口代理;替他人推销;市场营销;电话市场营销”部分核定使用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已于2017年12月7日将复审商标许可给四川盛世森桦门业有限公司使用,故四川盛世森桦门业有限公司在指定期间内提供的使用证据亦为合法有效的使用证据。二、申请人及复审商标被许可人在指定期间内均规范地将复审商标使用在核定服务上。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以下证据材料(复印件):
1、商标授权书;
2、四川盛世森桦门业有限公司营业执照;
3、购销合同、采购合同、实木门定制、安装合同;
4、对帐统计表;
5、销售发票。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6年10月19日向我局提出注册申请,于2017年12月7日核准注册并公告,核定使用在第35类人事管理咨询等服务上。商标专用期至2027年12月6日。2022年3月28日,被申请人以连续三年停止使用为由,向我局申请撤销复审商标在“张贴广告;户外广告;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通过网站提供商业信息;进出口代理;替他人推销;市场营销;电话市场营销”服务上的注册。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为证。
我局认为,本案焦点问题是复审商标于指定期间内是否在“张贴广告;户外广告;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通过网站提供商业信息;进出口代理;替他人推销;市场营销;电话市场营销”部分核定使用的服务上进行了公开、真实、合法的商业使用。鉴于复审商标使用的指定期间的起始日期早于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2019年《商标法》。
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本案中,证据1为申请人授权许可他人使用商标的情况,需结合其他使用证据认定复审商标是否进行了实际使用。证据2与商标使用无关。证据3、4、5显示的为“实木门”等商品,并未显示申请人或复审商标被许可使用人向他人提供了带有复审商标标识的张贴广告、进出口代理等服务。综上,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以证明复审商标于指定期间内在其核定使用的张贴广告;户外广告;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通过网站提供商业信息;进出口代理;替他人推销;市场营销;电话市场营销服务上进行了实际的商业使用,故复审商标在上述服务上应予以撤销。
依照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2019年《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张贴广告;户外广告;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通过网站提供商业信息;进出口代理;替他人推销;市场营销;电话市场营销服务上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萌
戴艳
刘盈盈
2023年08月28日
信息标签:盛世森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