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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39194344号“世纪鲲鹏”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12:08:10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7515号
申请人:北京世纪鲲鹏国际传媒广告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世纪云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杭州鲲鹏橡塑制品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6月06日对第39194344号“世纪鲲鹏”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14443589号“世纪鲲鹏”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二、“世纪鲲鹏”作为申请人长期使用的企业字号,且争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申请人主要业务之间高度关联,极易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争议商标侵犯了申请人的在先字号权。三、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构成对申请人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未注册商标的恶意抢注。四、争议商标完全是对申请人“世纪鲲鹏”商标的抄袭和摹仿,其注册和使用会淡化申请人的知名商标,误导相关公众,并损害申请人和消费者合法权益,而且被申请人先后在多个商品和服务类别上注册多件与他人享有一定知名度品牌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其行为具有借助他人知名品牌进行不正当竞争或牟取非法利益的意图,被申请人存在以不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且存在大量商标囤积商标,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并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综上,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及(八)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世纪鲲鹏”获奖奖杯、企业宣传册、“世纪鲲鹏”产品发布会报道、“世纪鲲鹏”公众号页面、“世纪鲲鹏”品牌百度搜索结果和网页招牌信息、申请人“世纪鲲鹏”商标注册公告页、被申请人名下商标申请情况列表及相关商标注册公告页、在先决定等证据。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9年6月28日申请注册,于2020年11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5类“人事管理;会计;市场营销;广告;文秘;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自动售货机出租”服务上。
2、引证商标由申请人于2014年4月23日申请注册,于2015年8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6类“保险;资本投资;金融服务;艺术品估价;不动产管理;经纪;担保;募集慈善基金;受托管理;典当”服务上,现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3、另查,申请人成立于2005年10月11日,经营范围: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广告。被申请人成立于2009年3月10日,经营范围:生产、销售:橡塑制品、鞋靴、橡胶制品、安防用品、特种劳动防护用品;货物进出口。
上述事实由商标档案及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申请人请求依据的《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均为总则性规定,其内容已体现在《商标法》具体条款之中,我局将依据申请人的具体评审理由以及在案证据适用相应的《商标法》条款予以审理。具体评述如下:
一、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二、根据申请人在案提交的“世纪鲲鹏”获奖奖杯、相关媒体对“世纪鲲鹏”品牌产品的宣传报道等证据可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之前,申请人已注册“世纪鲲鹏”商标,并在实际宣传推广中将“世纪鲲鹏”作为申请人在先登记字号及商标使用在娱乐营销等服务领域,已具有一定规模,且具有一定影响。争议商标“世纪鲲鹏”与申请人在先使用的“世纪鲲鹏”字号及商标文字构成、呼叫完全相同,难谓巧合。争议商标使用在广告、市场营销等与申请人经营服务相同或密切相关服务上,易造成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侵犯了申请人的在先字号权,同时构成对申请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不正当抢注,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规定之情形。
三、《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情形涉及的是商标本身的文字、图形等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或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具有不良影响是指商标本身的文字、图形或其他构成要素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经审查,争议商标不属于上述条款所指的情形,申请人依据上述法律规定所提理由不成立。
四、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理由,缺乏充分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我局均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杨少文
李雅楠
刘胤颖
2023年08月23日
信息标签:世纪鲲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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