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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15716956号“舌尖管家”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12:06:09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9670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内蒙古舌尖管家农牧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内蒙古睿哲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四川舌尖世家农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邦唐邦(北京)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5716956号“舌尖管家”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22677号决定,于2022年08月26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其在2019年01月10日至2022年01月09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在核定服务上使用了复审商标,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对复审商标在全部核定商品上进行了有效的商业使用。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媒体报道;
2、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名单;
3、门店照片;
4、电商平台宣传相关资料;
5、收支费用相关资料、相关物料订单合同、绿色食品标志使用合同;
6、销售合同;
7、产品包装照片。
我局调取了申请人在撤三阶段向我局提交的使用证据,经核实,另有主要证据:
8、“绿色食品”证书、产品检测报告、种植产品现场检查报告、其他检查资料;
9、内蒙古舌尖管家惠农产业化联合体申报自治区农牧业产业化示范联合体申报书;
10、申请人所获荣誉等。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不足以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在全部核定服务上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4年11月17日申请注册,于2015年12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5类“进出口代理;拍卖;替他人推销;替他人采购(替其他企业购买商品或服务);市场营销;电话市场营销;广告;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组织商业或广告交易会;通过网站提供商业信息”服务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2022年01月10日,被申请人以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向我局申请撤销复审商标。
该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是在2019年01月10日至2022年01月09日期间,申请人是否将复审商标在核定服务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用以证明复审商标不存在连续三年不使用情形的证据材料,应当符合以下要求:能够显示使用的复审商标标识、能够显示复审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能够显示复审商标的使用人(包括商标注册人和被许可使用人)、能够显示复审商标的使用时间等。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10均未显示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在无其他有效证据佐证的情况下,难以认定申请人对复审商标的实际使用情况。据此,我局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无法形成完整证据链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在进出口代理等全部核定服务上进行了公开、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照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2019年《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宋张明
曹娜
徐 苗
2023年08月28日
信息标签:舌尖管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