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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2457963号“LANJING兰婧”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12:05:32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1509号
申请人:兰精股份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郑毅婷
申请人于2022年10月08日对第52457963号“LANJING兰婧”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27348433号“兰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人是全球领先的人造纤维素纤维生产商,其引证商标在纱线及纺织行业具有较高显著性及知名度,争议商标系被申请人抢注申请人已经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力的在先商标。三、被申请人申请争议商标的行为违反了“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申请”的规定。被申请人并未实际开展任何经营活动,其申请注册大量明显抄袭摹仿他人在先知名品牌的商标,并在网络上兜售商标,已构成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具有误导相关公众对产品来源混淆误认的企图,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综上,申请人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以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引证商标信息;2、相关决定书;3、申请人关联公司企业信息及所获荣誉;4、参展照片、相关报道;5、争议商标及被申请人网络检索情况;6、相关品牌介绍;7、被申请人名下商标出售信息;8、相关裁定书、决定书等。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12月24日申请注册,经异议于2022年8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0类健美按摩设备;电动牙科设备;医用电热垫等商品上,现为被申请人名下的有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于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前获得初步审定并公告,核定使用在第10类医用钳;医用电热毯;失禁用垫单等商品上,现为申请人名下的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系总则性条款,其精神已体现在其它具体条款之中。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为:
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是否构成《商标法》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鉴于引证商标于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前获得初步审定,故本案不适用《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电动牙科设备;避孕套;婴儿用安抚奶嘴”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故在上述商品上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健美按摩设备”等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医用钳”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存于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在该部分商品上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的影响的商标的情形。
鉴于申请人已在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健美按摩设备;医用熏蒸设备;医疗器械和仪器;医用电热垫;医用冷敷贴;口罩;矫形用物品”商品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注册了相近似的引证商标,故争议商标上述商品上的注册不适用《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关于抢注的规定。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均为其在纺织行业上的宣传使用及知名度证据,均未显示其将与争议商标相近似的商标在先使用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电动牙科设备;避孕套;婴儿用安抚奶嘴”商品上并具有一定影响,故争议商标在“电动牙科设备;避孕套;婴儿用安抚奶嘴”商品上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的影响的商标的情形。
三、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情形。
《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的“其他不正当手段”,是指以欺骗手段以外的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手段。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存在上述情形,故申请人的该项主张缺乏充分的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另,申请人还称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但缺乏充分事实依据,故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在“电动牙科设备;避孕套;婴儿用安抚奶嘴”商品上予以维持,在其余商品上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孟伊娜
孙萍
庞敏
2023年08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