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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6566388号“章家羊肉馆”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12:03:45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51836号
申请人:章虎 委托代理人:北京亿拓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566388号“章家羊肉馆”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0028114号“章家牌香干鸡”商标、第40985217号“老章家”商标、第29616402号“章家大院”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在出租椅子、桌子、桌布和玻璃器皿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且已有与本案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情形类似的商标被核准注册,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应予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明确放弃申请商标在出租椅子、桌子、桌布和玻璃器皿服务上的注册申请,故申请商标在该项服务上的注册申请应予驳回,申请商标的注册不再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三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在文字组成、呼叫等方面均相近,同时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此外,依据个案审查原则,其他商标获准注册之情形与本案不同,亦不能作为本案申请商标应予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胡朋娟
乔烨宏
吕美兰
2023年09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