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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31720292号“稀物集”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12:03:37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1149号
申请人:广州安优美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辰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陈微
申请人于2022年08月10日对第31720292号“稀物集”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在业内享有极高知名度。申请人“稀物集”商标在业内已经具有极高知名度,为相关公众广泛知晓,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的紧密联系。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使用“稀物集”构成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产生不良影响。被申请人不可能不知晓申请人及其在先商标“稀物集”的存在,争议商标属于恶意抢注。不能排除被申请人具有搭便车、傍名牌的嫌疑。被申请人企图通过争议商标来欺骗误导公众,从而获取不正当的市场利益。争议商标的注册会破坏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扰乱商标注册管理秩序。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七条、第八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产品开发及服务合同》、产品发货单、销售发票、《直播推广合作协议》、产品包装、宣传单页、宣传视频截图、产品图片等作为证据。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8年6月20日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29类果冻等商品上,该商标于2019年3月21日获准注册,专用权期限至2029年3月20日。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第八条为总则性条款,其实质内涵已体现于《商标法》的具体条款中,我局将适用《商标法》的相应具体条款予以审理。
结合申请人理由、提交的证据及我局审理查明的事实,本案焦点问题可归结为,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其“稀物集”商标在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果冻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进行了使用,并已具有一定影响。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规定。
鉴于申请人并未明确阐述争议商标的注册侵犯了其除商标权以外的何种在先权利,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的规定。
另,《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所指“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标志主要指故意夸大商品或服务的功能、作用等,从而掩盖了商品或服务在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等方面的真相,欺骗消费者,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标志。《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不良影响”是指商标自身的构成要素对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有消极、负面影响的情形。《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是指确有充分证据证明系争商标注册人采用欺骗手段以外的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等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其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损害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的情形。争议商标的注册不属于上述情形。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现行《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杨建平
张书建
杨丰璟
2023年08月17日
信息标签:稀物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