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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557022号“SM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12:03:10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4500号
申请人:哨兵医疗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魔杰法律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557022号“SM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1142148号“SM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区别明显,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并不包含“红十字” ,而是加粗版本的加号,颜色亦为黑白,并不应将其强制解释为“红十字” ,否则无法解释引证商标的注册。综上,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SM及图”与引证商标均含有字母“SM”,字母构成、呼叫相同,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医疗器械和仪器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医疗器械和仪器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两商标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图形中含有“红十字”标志,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所指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之情形。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理原则,申请人所述引证商标取得注册的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佳洁
张世莉
谢峥
2023年08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