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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9410211号“ARBGUU”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12:02:18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011388号重审第0000005052号
申请人: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潮安县佳泓陶瓷洁具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2]第0000011388号《ARBGUU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2)京73行初字第5685号行政判决书(以下称一审判决),判决驳回申请人的诉讼请求。申请人不服上述一审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3)京行终第2562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上述一审判决和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二审法院认为,在案证据可以证明,在诉争商标申请注册之前,国家知识产权局曾多次认定“ARROW”商标在座便器、抽水马桶、洗澡盆商品上达到驰名商标程度,箭牌家居公司于2010年10月曾获得中国建筑装饰协会厨卫工程委员会颁发的卫浴领军企业10强等多项荣誉,相关商品销售地域遍及全国多个大中城市,自2006年至2011年在网络、报纸、报刊媒介进行了较为广泛的宣传报道,综合考虑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记录、销售地域、宣传以及所获荣誉的情况,本院认为在案证据可以证明诉争商标申请日前第1354310号“ARROW”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座便器、洗澡盆商品上的知名度达到了驰名商标的程度,被诉裁定关于评审证据不足以证明诉争商标申请注册之前,引证商标在座便器、洗澡盆商品上经宣传已经达到公众广泛知晓程度的相关认定错误,本院予以纠正。
关于诉争商标是否构成对引证商标的摹仿,在案证据显示,国家知识产权局曾在在先裁定或决定中多次认定“AROBIN、APRCM、APDQM、APORAVV、AKRGVV、AROUU、AORCVV、ARDQOVV、ARAGAV”等与本案诉争商标结构类似,与“ARROW”商标构成近似,根据审查一致性原则,在相同情况下应当作出相同的认定。本案中,诉争商标由字母“ARBGUU”构成。引证商标由字母“ARROW”构成。诉争商标中字母“G”进行了艺术处理,与引证商标的字母“O”,以相关公众一般注意力,构成近似,诉争商标中字母“UU” 与引证商标的字母“W”,在相关公众一般注意力下,构成近似。故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字母构成、视觉效果上相近,应当认定诉争商标对引证商标的摹仿。被诉裁定与一审判决中关于诉争商标不构成对引证商标的复制、摹仿的相关认定错误,本院予以纠正。结合佳弘陶瓷洁具公司受到监管处罚和通报的相关证据材料,在无相反证据情况下,应当认定诉争商标在其核定的水龙头、马桶座圈等商品上申请注册可能损害箭牌家居公司的合法利益。加之佳弘陶瓷洁具公司与箭牌家居公司同处广东省,所处地域相近,经营范围近似,理应知晓箭牌家居公司知名度较高的“ARROW”商标,其申请注册诉争商标的行为难谓善意。综合上诉理由,诉争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2001年《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被诉决定及一审判决认定有误,本院予以纠正。
本案现有证据不能证明诉争商标具有使用欺骗手段进行申请注册的情形。
本案现有证据尚不能证明佳弘陶瓷洁具公司以欺骗手段以外的其他方式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以使诉争商标获准注册的行为;也不能证明佳弘陶瓷洁具公司采取大批量、规模性抢注他人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等手段的行为。被诉决定及一审判决认定正确,本院予以支持。
鉴于本案采纳了二审新证据,案件受理费仍由箭牌家居公司负担。
综上所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应依法改判。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部分上诉理由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根据法院判决,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专用权期限截止于2022年5月13日,至本案审理时,该商标因期满未续展已丧失商标专用权。
我局认为,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2001年《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在案证据不能证明被申请人注册争议商标是以欺骗手段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2001年《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之理由,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尚无证据证明争议商标属于2001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及第(八)项所指情形。2001年《商标法》第七条系总则性条款,鉴于我局已适用具体条款对本案进行审理,故我局不再予以评述。对于程序性条款即《商标法》第四十五条,我局亦不再单独予以评述。
依照200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黄旭
李迎生
宋佳
2023年08月17日
信息标签:ARBGUU