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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5470649号“智慧閲讀 WISDOM READING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12:01:31关于第65470649号“智慧閲讀 WISDOM
READING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7271号
申请人:智慧阅读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睿智保诚专利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5470649号“智慧閲讀 WISDOM READING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5176829号“智慧 M幸福家 MY智慧·幸福家及图”商标、第25798359号“6智9慧”商标、第6817025号“大智慧”商标、第8853933号“智慧坊及图”商标、第20504431号“智慧天才及图”商标、第54870716号“智慧农场”商标、第25447123号“慧智书院 慧智及图”商标、第21694970号“新智慧 XZH及图”商标、第30741019号“小Q智慧”商标、第9463923号“新智慧及图”商标、第30591597号“智慧 少年宫 INTELLIGENT CHILDREN'S PALACE及图”商标、第64846368号“合肥智慧环境研究院 Hefei Institute of Intelligent Environment及图”商标、第61062441号“智慧·悦读吧 WISDOM READING及图”商标、第25406690号“智慧悠读”商标、第20649970号“超睿智学 Beyond wisdom及图”商标、第50683725号“智总汇 W Wisdom Confluenc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十六)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长期宣传推广,具有显著性和辨识度,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情形。申请商标经宣传推广,与申请人建立唯一对应关系,具有一定知名度,能够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不会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商标信息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经审查,核准使用在“艺术展览服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驳回“教育”等其余服务。引证商标六处于等待协商实审程序中。引证商标十二、十三初步审定公告日晚于申请商标申请注册日,本案中关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十二、十三是否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的问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审理。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函授课程”等全部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艺术展览服务”等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在前述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教育信息;提供不可下载的在线电子出版物”等全部服务与引证商标二至五、七至十六核定使用的“教学;教育;培训;文字出版(广告宣传文本除外);学校(教育);职业再培训;书法培训”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五、七至十六在文字构成、呼叫、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若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前述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在前述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五、七至十六构成了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标识作为商标指定使用在“函授课程”等全部服务上,不易使消费者将其作为商标识别,难以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申请商标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情形。
鉴于引证商标六的商标状态对本案的审理结果不产生实质性影响,故我局对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六是否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不予评述。
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田园
赵秀辉
刘琳琳
2023年08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