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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6938573号“greenfit”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12:00:30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4310号
申请人:橙子大健康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首捷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938573号“greenfit”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GREENFIT”品牌的延续,现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具有显著性、独创性。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会造成消费者误认,可以作为商标使用,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七)项规定。申请商标具有特殊含义,经过大量宣传、推广、使用,显著性及识别度进一步增强,与申请人之间形成稳定的一一对应关系。经查,与本案情形类似的商标已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媒体宣传与报道、产品包装、发货单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中“green”可译为“绿色的”,作为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品质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之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理原则,申请人在先已注册商标及所述在先类似商标取得注册的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佳洁
张世莉
谢峥
2023年08月21日
信息标签:greenfit 商标 橙子大健康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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