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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1836080号“幻核”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12:00:25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9843号
申请人: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永新同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广东极田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8月15日对第61836080号“幻核”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幻核”是申请人关联公司研发和运营的数字藏品交易平台,于2021年8月2日正式上线,经长期推广、使用,已与申请人建立一一对应关系。二、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损害了申请人特有服务名称的在先合法权益,并构成对申请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力商标的抢注。三、被申请人及其关联公司曾大量抄袭、抢注、摹仿知名歌手、知名乐队及其歌曲、热销餐饮品牌、房地产品牌等名称,该类行为严重扰乱了商标注册秩序,四、被申请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申请注册争议商标,极易造成相关公众对服务的产源产生误认。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等相关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申请人及关联公司百度百科介绍;
2、腾讯在元宇宙、区块链领域的有关报道;
3、与“幻核”相关的宣传使用材料;
4、在先案件裁定;
5、被申请人及其关联公司信息;
6、佛山市百帮电器有限公司、佛山市野村电器有限公司的商标信息;
7、部分他人品牌介绍;
8、第40985954号商标不予注册决定书等。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1年12月30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22年7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类肥皂等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我局认为,申请人请求依据的《商标法》第七条规定的内容已体现于《商标法》具体条款之中,《商标法》第四十五条则属于程序性条款,我局将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适用相应的《商标法》条款予以审理。
一、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其已在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肥皂等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于中国大陆地区在先使用与争议商标相同或近似商标,且经使用已具有一定影响。故争议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的“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情形。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幻核”作为其软件/服务的特有名称已在先享有一定知名度,故申请人该项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二、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具有欺骗性,且该商标注册使用不易使公众对服务的来源等特点产生误认。另,争议商标未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故争议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之规定。
三、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系以伪造申请书件或其他证明文件骗取商标注册,或者争议商标申请注册系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以欺骗手段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之情形。
另,虽然申请人援引了《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作为宣告争议商标无效的法律依据,但未提出属于该规定适用范围的具体事实和理由,因此,申请人上述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凡
张学军
赵婷婷
2023年08月21日
信息标签:幻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