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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313806号“一鹿有你”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11:59:59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5105号
申请人:吉林金梓源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敬诚杰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313806号“一鹿有你”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016542号“一路有你”商标、第13490790号“一生有你”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二、引证商标一处于注册期满未续展阶段,权利状态尚不确定,恳请暂缓审理本案。三、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与申请人形成了一一对应关系,不会引起相关公众混淆和误认。因此,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公司简介、学会活动、论文和学术研究、专利及版权保护、产品包装及销售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专用期至2022年12月6日,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注册期满未满一年。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牲畜牧放、化妆领域咨询服务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宠物饲养、美容院等服务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汉字“一鹿有你”与引证商标二汉字“一生有你”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该两商标若同时使用在上述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综上,该两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经实际有效的商业使用,相关公众已能将其与引证商标二相区分。另,鉴于引证商标一的最终权利状态对本案结论不产生实质性影响,我局不再对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是否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问题予以评述,对申请人以引证商标一的权利状态问题提出暂缓审理本案的请求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紫牧
张文
牛三毛
2023年08月23日
信息标签:一鹿有你 商标 吉林金梓源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