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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358779号“DYNAPOWER”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11:59:23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5298号
申请人:威尔逊运动用品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专利代理(香港)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358779号“DYNAPOWER”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5842307号“DYN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与本案情况类似商标已取得注册。因此,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举证商标信息。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高尔夫球袋、高尔夫球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运动用球等商品属类似商品。申请商标英文“DYNAPOWER”完整包含引证商标“DYNA”,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若同时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综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商标授权案件审理具有个案性,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之情形不能成为准予本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紫牧
张文
牛三毛
2023年08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