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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5681021号“XYNERGY 新楽激”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11:59:08关于第65681021号“XYNERGY 新楽激”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50894号
申请人:新东阳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安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5681021号“XYNERGY 新楽激”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0480846号“7 XENERGY”商标、第60437540号“7 XENERGY”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在显著识别部分、视觉效果、呼叫上存在较大的差异,二者共存使用不会使消费者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两引证商标不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有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注册。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英文部分与引证商标一、二的英文部分在文字构成、读音呼叫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茶;咖啡饮料”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分别核准使用的“茶;奶饮料(以奶为主)”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存于市场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况与本案事实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周 铁兵
贾秋实
徐辉
2023年08月31日
信息标签:XYNERGY 新楽激 商标 新东阳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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