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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8292369号“红景 HONGJING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11:58:51关于第68292369号“红景 HONGJING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50955号
申请人:中泰众合(海南)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北诚鼎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8292369号“红景 HONGJING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立创作,拥有其独特的寓意,申请人自申请以来就开始使用该商标,并经过使用已经有了显著性、识别性,该商标在业界和消费者中已经具有一定的影响,并未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8261554号“红景传承”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8236022号“红景传承”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7759769号“景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请求对申请商标复审服务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作品登记证书。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上述商标共存注册和使用在上述相同或类似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洪强
张笑蕾
王晓媛
2023年0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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