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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1375529号“FOMI”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11:58:50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7281号
申请人:峰米(重庆)创新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精英商标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61375529号“FOMI”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176675号商标、第58793930号商标、第54445172号商标、第14487071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二权利状态不稳定,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引证商标之间已共存,则申请商标与诸引证商标亦不构成近似。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大量宣传使用,已与申请人形成唯一对应关系。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查明:至我局复审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二、四现为无效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的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已录制的计算机操作程序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并存使用在上述商品上,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情形。鉴于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电缆等其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其余非类似商品上准予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已录制的计算机操作程序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赵晶晶
刘阳
卢榆
2023年08月03日
信息标签:FOM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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