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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2248372号“老丰谷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11:58:36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333514号重审第0000005106号
申请人:四川省绵阳市丰谷酒业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2]第0000333514号《老丰谷及图(以下称申请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以下称被诉决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3)京73行初2931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第7870397号“老风谷 LOFENGGU”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已经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被撤销在全部核定使用商品上的注册,并已经刊登注册商标撤销公告。
根据法院判决,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不存在权利冲突,故申请商标可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方莉园
杨嘉卉
张 颖
2023年08月17日
信息标签:老丰谷及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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