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复审评审书
关于第66850892号“欣意源”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11:58:32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7854号
申请人:山东欣意铝合金电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九鼎嘉盛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850892号“欣意源”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1147199号“欣屹源”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整体外观、具体含义等方面存在明显差异,不构成近似商标。据此,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汉字“欣意源”与引证商标汉字“欣屹源”,均为普通汉字组合,其仅第二个汉字“意”与“屹”构成不同,但整体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若与引证商标在上述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综上,两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黄会芳
刘浩
尤宏岩
2023年08月31日
信息标签:欣意源 商标 山东欣意铝合金电缆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