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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113221号“好亿点网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11:58:03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9821号
申请人:甘肃好亿点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泓标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113221号“好亿点网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365739号“幸价比及图”商标、第18777556号“有赞批发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的图形部分已经申请了版权。申请人列举了类似情形商标已注册的案例。申请人在对申请商标的长期使用过程中,使申请商标显著特征更加突出,并在消费者中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已经与申请人形成了高度的一一对应关系。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合同材料、发票、网站信息,版权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显著识别图形与引证商标一、二显著识别图形在构图要素、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并存使用在上述服务上易使消费者产生混淆,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在案主张的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无直接关联性,难以作为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经具有了一定知名度,并产生了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性。申请人其他理由不是申请商标准予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双双
徐辉
贾秋实
2023年08月31日
信息标签:好亿点网及图 商标 甘肃好亿点信息科技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