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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223325号“QF-EPA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11:57:43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7599号
申请人:福建省铨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223325号“QF-EPA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683697号“丰缘及图”商标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依法撤销(见第1845期《商标公告》),已为无效商标,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5735026号图形商标在构成要素、整体外观、呼叫、含义等方面可以区分,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田园
赵秀辉
刘琳琳
2023年08月30日
信息标签:QF-EPA及图 商标 福建省铨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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