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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6533315号“百载钓台”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11:56:36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9388号
申请人:云外流春矿泉饮水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北雄安尚信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533315号“百载钓台”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未对我国政治、经济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影响,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申请人在先已有第56179926号“百载钓台”商标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一般不易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刘海波
田益民
马静雯
2023年08月28日
信息标签:百载钓台 商标 云外流春矿泉饮水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