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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4478138号“FUTUREE”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11:56:15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51828号
申请人:苏州伊欧陆系统集成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苏州百创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478138号“FUTURE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1584071号“弗屈尔 FUTURE”商标、第10120480号“富景天策 FUTURE WEATHER”商标、第3901216号“FUTUREYE”商标近、第37526332号“FUTHREE”商标、第50151625号“FUTREE”商标、第G1651029号“IF UTURE”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六)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且引证商标一、六权利状态不稳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产品手册、参展证明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在驳回复审程序中被我局决定予以初步审定。引证商标六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被我局决定予以驳回,该驳回通知书已生效,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六之间已不存在商标权利冲突。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的英文部分在字母组成、呼叫、视觉效果等方面均相近,同时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此外,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宣传使用足以与引证商标一至五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胡朋娟
乔烨宏
吕美兰
2023年09月04日
信息标签:FUTURE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