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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5228687号“维多利亚的蝴蝶 WDUORIYADEHUDIE”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11:55:22WDUORIYADEHUDIE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6047号
申请人:维多利亚的秘密商店品牌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贝克麦坚时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朱超远
申请人于2022年06月20日对第25228687号“维多利亚的蝴蝶 WDUORIYADEHUDIE”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4481218号“维多利亚的秘密”商标、第6879947号“维多利亚的秘密”商标、第13403245号“维多利亚的秘密”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争议商标与申请人享有在先商号权的文字高度近似,损害了申请人的在先权利。三、争议商标的注册具有欺骗性,易造成公众对商品来源、质量等特点产生误认,易造成不良影响。四、争议商标原注册人注册大量抄袭他人知名品牌的商标,扰乱了商标注册管理秩序。综上,申请人依据《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百度百科和维基百科对“VICTORIA'S SECRET/维多利亚的秘密”品牌介绍页面打印件;
2、国内各大媒体对“维多利亚的秘密时尚秀”的相关报道摘录;
3、申请人集团母公司在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官方网站上公布的“VICTORIA'S SECRET/维多利亚的秘密”品牌商品财政数据的网页节选打印件及翻译;
4、2002-2013年申请人邮寄至中国的VICTORIA'S SECRET系列服饰商品产品目录册复印件;
5、经公证认证的关于申请人宣传和销售数据的声明书及翻译件;
6、订单、发票、运输单据复印件及摘译;
7、申请人于中国开设各专卖店的相关报道、天猫旗舰店首页页面打印件;
8、国家图书馆检索资料;
9、相关判决及裁定书;
10、被申请人及原注册人商标注册信息;
11、其他相关证据。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郭娟红于2017年7月10日申请注册,于2018年7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等商品上。2019年8月20日经我局核准,争议商标转让至被申请人名下,现为有效的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一至三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获准注册,均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等商品上,现均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3、至本案审理时,争议商标原注册人共申请注册了六百八十余件商标,除本案争议商标外,其还在多个类别上申请注册了“恒源牧王HYUMWG”、“路易芬迪LEEFENDI”、“茶飘飘”、“LL&VV”等商标。
我局认为,本案中,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实体问题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商标法》第七条属于总则性条款,《商标法》第四十五条属于程序性条款,我局将适用相关具体条款对本案进行审理。
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构成近似商标。我局认为,争议商标中文“维多利亚的蝴蝶”与引证商标一至三 “维多利亚的秘密”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分别构成近似标识。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服装等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服装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若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分别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与商号的权利性质不同,在商业活动中发挥的功能也不同,因此,在认定系争商标是否侵犯他人在先商号权时,通常要求系争商标与他人在先商号相同或基本相同。本案中,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商号未构成相同或基本相同,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应不致使相关公众混淆而损害申请人的企业商号权益。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的损害他人在先商号权的情形。
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是指商标标识本身带有欺骗性,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情形。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称的不良影响是指系争商标本身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会对我国的政治制度、宗教、风俗习惯等产生损害的情形。争议商标不属于上述情形,我局对申请人该项主张不予支持。
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中的“其他不正当手段”是指除欺骗手段以外的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等手段。本案中,根据我局查明事实3可知:至本案审理时,争议商标原注册人除争议商标外,其还在多个类别上申请注册了包括多件“恒源牧王HYUMWG”、“路易芬迪LEEFENDI”、“茶飘飘”、“LL&VV”等在内的与他人具有较强显著性的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共六百八十余件。争议商标原注册人上述行为已超出正常的生产经营需要,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并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故争议商标的注册已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所指“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2019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杨乐
安蕾
张会
2023年0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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