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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6704050号“魔玩”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11:54:29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51011号
申请人:成都独唱团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704050号“魔玩”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41901734号“大魔玩”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3985981号“魔玩空间”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二权利状态不稳定,恳请暂缓审理。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截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二仍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引证商标二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原因,经商标撤销程序在“头戴式虚拟现实装置、照相机、摄像机”商品上被我局依法予以撤销,撤销公告刊登在第1852期《商标公告》上。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两商标若并存不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二者未构成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完整包含于引证商标一中,且未形成明显不同含义。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扬声器音箱、声音传送装置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耳机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两商标若在上述类似商品上并存,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二者在上述类似商品上构成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投影银幕等其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在该部分复审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扬声器音箱、声音传送装置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畅
王小源
刘辰
2023年08月22日
信息标签:魔玩 商标 成都独唱团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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