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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533501号“地材宝”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11:53:59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7103号
申请人:成都地材宝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石家庄畅祺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533501号“地材宝”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非固有通用词汇,使用在商标指定类别中具备商标显著性。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普通字体的“地材宝”构成,使用在指定服务上仅直接表示了服务的内容等特点,难以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性,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的情形。
依照《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蔡婷
张玉广
宋岳茹
2023年08月30日
信息标签:地材宝 商标 成都地材宝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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