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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1803435号“益伽俐 新佑卫门 乌龙 UP”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11:53:42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7735号
申请人:上海益加食品饮料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泉州瀚腾博业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803435号“益伽俐 新佑卫门 乌龙 UP”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022768号商标、第10494082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具有独创性和显著性,不会导致消费者误认。综上,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宣传使用证据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呼叫、外观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整体可以形成区分,故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规定情形。
申请商标含有“乌龙”,作为商标使用在指定的除“乌龙茶饮料;速溶乌龙茶;乌龙茶(中国茶);调味花香乌龙茶”以外的商品上,易导致消费者产生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的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使用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乌龙茶饮料;速溶乌龙茶;乌龙茶(中国茶);调味花香乌龙茶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赵婷婷
张学军
陈雪青
2023年08月23日
信息标签:益伽俐 新佑卫门 乌龙 U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