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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6987275号“ROADSERVICE 24/7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11:52:57关于第66987275号“ROADSERVICE 24/7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3404号
申请人:山东玲珑轮胎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优创信诺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987275号“ROADSERVICE 24/7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45544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具有显著特征。综上,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所含外文“ROADSERVICE”可被理解为“路服务”之含义,该商标指定使用在复审服务上,消费者不易将其作为商标识别,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性,难以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情形。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运输;汽车运输”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图形部分与引证商标在整体外观、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庞敏
胡振林
孙萍
2023年08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