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复审评审书
关于第19856868号“AYASI及图”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11:51:30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2354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深圳市奥亚斯服装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灏腾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张月强
申请人因第19856868号“AYASI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W090874号决定,于2023年02月16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上述决定认为,申请人未向我局提交在2019年4月11日至2022年4月10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材料,被申请人申请撤销理由成立,复审商标在全部核定使用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成立于2014年,主要从事服装、鞋帽等泳衣类商品的设计及销售,其在市场上流通销售模式是线上方式。申请人在1688平台上开设账户店铺,至今已9年,保持着持续经营销售的状态。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对复审商标在核定使用商品上一直进行着有效使用,并未出现搁置的情况。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五十四条规定,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以下证据材料(复印件):
1、产品照片、产品标签照片;
2、网络店铺截图;
3、网络销售订单截图。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6年5月5日向我局提出注册申请,于2017年6月21日核准注册并公告,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等商品上。商标专用期至2027年6月20日。2022年4月11日,被申请人以连续三年停止使用为由,向我局申请撤销复审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为证。
我局认为,本案焦点问题是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是否在其全部核定使用商品上进行了公开、真实、合法的商业使用。鉴于复审商标使用的指定期间的起始日期早于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2019年《商标法》。
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本案中,证据1、2未显示形成时间。证据3显示的时间不在指定期间内。综上,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以证明复审商标于指定期间内在核定使用商品上进行了实际的商业使用,故复审商标应予以撤销。
依照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2019年《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萌
戴艳
刘盈盈
2023年08月29日
信息标签:AYASI及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