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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32694735号“盛聚国美”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11:51:12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248707号重审第0000005095号
申请人:北京国美电器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正理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聊城盛聚国美化妆品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0]第0000248707号《盛聚国美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0)京73行初字第15815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裁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裁定。我局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3)京行终1528号行政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审判决。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本案中,根据申请人提交的销售证明、广告宣传、所获荣誉等证据可知,其在全国各地代销知名品牌家电,销量较大,在2010年-2018年中国连锁百强榜单均名列前三,且进行了广泛的宣传推广,获得系列荣誉。“国美GOME”商标曾被评为2009年最具竞争力的服务商标、2012年度中国电子卖场品牌价值第一名、2007年度中国家电销售十大标志性领导品牌、获2012年-2017年零售创新奖等荣誉,已为相关公众广泛知晓。综合考虑本案证据,依据驰名商标“按需认定”的原则,认定第12096816号“国美 GOME及图”商标(引证商标二)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在“替他人推销”等服务上达到驰名的程度。
争议商标由中文“盛聚国美”构成,其完整包含了引证商标二的显著识别部分中文“国美”,在文字组合、呼叫、含义、外观等方面基本相同,构成对引证商标二的复制、摹仿。“国美”系臆造词,使用在“替他人推销”服务上具有较强显著性。在此情况下,被申请人注册与引证商标二高度近似的商标难谓巧合。虽然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化妆品”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据以驰名的“替他人推销”服务不属于类似商品或服务,但二者在销售渠道、消费群体等方面存在一定的交叉和重合,且考虑到引证商标二的显著性、知名度、争议商标的摹仿程度等因素,争议商标在“化妆品”等商品上的注册使用,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具有相当程度的联系,从而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或者减弱引证商标二与“替他人推销”服务的联系,致使申请人的利益可能受损,因此,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2013年《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被诉裁定应予撤销。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申请人在案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经过申请人多年宣传推广,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其引证商标二在“替他人推销”等服务上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争议商标“盛聚国美”完整包含了引证商标二的显著识别中文“国美”,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较为相近,已构成对其的复制、摹仿。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使消费者误认为其与申请人具有某种联系,进而可能对申请人及其商标权益造成损害,已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
依照2013年《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2019年《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宋张明
曹娜
徐 苗
2023年08月25日
信息标签:盛聚国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