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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712356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11:50:35关于第67712356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1140号
申请人:成都东极六感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鼎酉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71235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7198260号“E-BI及图”商标、第1567584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区别明显,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的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显著性,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的对应关系。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使用截图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指定使用在“计算机器;扫描仪(数据处理设备);耳机;行车记录仪;机顶盒;集成电路;电线圈”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电子出版物(可下载)”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图形构成、表现形式及整体视觉效果上近似,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已经与申请人建立唯一对应关系,从而可以与引证商标二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铁峰
陈辉
刘阳
2023年08月28日
信息标签:E-BI及图 商标 成都东极六感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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