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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8516303号“DOPPEL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11:49:35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9902号
申请人:德浦勒仪表(广州)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猪八戒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8516303号“DOPPEL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国际注册第1677309号“DOPPL”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设计理念、视觉效果上差异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处于等待实质审查中,权利状态不稳定,请求待其复审决定再审理本案。申请人与引证商标所有人所处地缘具有一定差异,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详情截图。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已被核准,为有效在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字母构成、呼叫上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技术项目研究、计算机编程”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科学研究、软件即服务(SaaS)”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同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孟伊娜
孙萍
庞敏
2023年08月25日
信息标签:DOPPEL及图 商标 德浦勒仪表(广州)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