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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718900号“天下方言”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11:48:17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1667号
申请人:江西省宏旺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峰骏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718900号“天下方言”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精心设计而成,具有独特的设计理念,是申请人的系列商标,经大量推广和长期使用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及影响力,完全起到能够区分服务来源的识别作用,并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3005742号“天下方同”商标、第31633404号“天下言”商标、第8106402号“方言及图”商标、第11949090号“方言”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不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且本案引证商标三、四均已获准注册。其他类似商标也已共存注册。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文字“天下方言”构成,使用在“户外广告”等复审服务上,直接表示了服务的内容等特点,消费者一般不易将其作为商标识别,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情形。
申请商标“天下方言”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天下方同”、“天下言”、“方言及图”、“方言”在文字构成、呼叫、视觉印象等方面较为相近,普通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不易区分,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户外广告;会计;寻找赞助”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核定使用的“寻找赞助”、“户外广告”、“会计”等服务在服务目的、服务内容等方面具有一定共同性,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若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提供者产生混淆、误认,分别构成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另,申请人虽称申请商标经推广和使用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及影响力,但缺乏有效证据佐证。申请人关于申请商标是其系列商标的理由,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被准予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本案引证商标三、四及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的情形与本案不同,故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被准予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郑婷
张 静
孙建新
2023年08月28日
信息标签:天下方言 商标 江西省宏旺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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