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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5111613号“大别山茗茶小镇”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11:47:59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52638号
申请人:安徽省大别山茗茶小镇农业综合开发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安徽省华企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5111613号“大别山茗茶小镇”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大别山茗茶小镇”是申请人企业多年的字号,显著性强,多次获得相关荣誉。“大别山茗茶小镇”商标标识已在当地市场和消费者及政府部门比较知名和认知度,便于识别,可以作为商标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相同荣誉、商标转让证明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的“家禽(非活);鱼(非活)”等商品上,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不具备商标识别作用。因此,申请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的标志。
同时,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在指定商品上经过使用已经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珊
牛嘉
王钒
2023年09月05日
信息标签:大别山茗茶小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