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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6957058号“吉品膳烩”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11:47:57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1730号
申请人:广东康润达健康产业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解密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66957058号“吉品膳烩”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部分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3729873号“吉品膳”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不构成近似商标。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吉品膳烩”完整包含引证商标“吉品膳”,二者在汉字构成、呼叫、视觉印象等方面较为相近,普通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不易区分,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医用营养品”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蜂蜜”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具有一定共同性,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若在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构成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郑婷
张 静
孙建新
2023年08月28日
信息标签:吉品膳烩 商标 广东康润达健康产业科技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