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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14680667号“热血法神”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11:47:42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9574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盛趣信息技术(上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金盛协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黄子豪
申请人因第14680667号“热血法神”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29879号决定,于2022年10月24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向我局提交的微博宣传、热血传奇百度百科介绍、授权证明、热血传奇游戏网站公证书、媒体报道、企业荣誉等证据中未体现复审商标标识,不能证明申请人及被许可人于2019年02月28日至2022年02月27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在“计算机游戏软件”等全部核定商品上使用了该注册商标。复审商标在全部核定使用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对复审商标进行了使用。申请人请求维持复审商标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游戏页面截图;
2、经公证的热血传奇微博内容;
3、热血传奇在百度百科的检索结果;
4、授权证明;
5、经公证的盛大游戏网站相关信息;
6、媒体报道材料;
7、申请人、“热血传奇”游戏及商标所获荣誉。
经核实,申请人在撤销三年未使用程序中提交的证据与本案证据基本相同。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4年05月09日申请注册,于2015年07月0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9类计算机软件(已录制)等商品上。该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25年07月06日。2022年02月28日,被申请人以申请人连续三年未使用复审商标为由对复审商标在全部核定商品上的注册提出撤销申请。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证据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申请人在指定期间是否在全部核定使用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
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显示的商标标识均为“热血传奇”,并未体现本案复审商标,无法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商品上实际投入市场使用的情况。综上所述,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无法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不足以证明申请人在上述指定期间在全部复审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公开、真实、合法的商业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凡
张学军
赵婷婷
2023年08月25日
信息标签:热血法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