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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19594602号“AiChef”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11:47:31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7548号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邓凯
委托代理人:宁波华合华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东莞市艺厨烘焙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9594602号“AiChef”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32085号决定,于2022年10月27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其于2019年3月29日至2022年3月28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内在“蛋糕模子、厨房用隔热手套”核定商品上使用了该注册商标,与其相类似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复审商标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熟知厨房烘焙用具行业,并未听闻有“AiChef”品牌相关用具,申请人请求对被申请人提交证据的进行质证,并请求撤销复审商标注册。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所独创,为被申请人长期使用的有效商标,该商标权利不容侵害。申请人申请撤销被申请人的“AiChef”商标纯属恶意行为,完全是其妄图抢夺“AiChef”的商标所有权,其目的无非是占着商标不使用,这是对商标资源的浪费,其申请不应被核准。综上,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aichef艺厨天猫旗舰店信息、产品销售页面及销量截图、销售订单及消费者评价截图、产品实物图片。
为了查明案件事实,我局调取了被申请人在撤销程序中提交的使用证据,经审查,与上述证据基本一致。
我局已将被申请人答辩材料及连续三年不使用案卷的证据材料(副本)寄送至申请人进行质证,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交质证意见。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6年4月11日申请注册,于2018年2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1类“厨房用隔热手套;烘焙垫;厨房用具;饼干模具;切糕点器;刮板(厨房用具);家用或厨房用容器;蛋糕模子;烤架(烹饪用具);馅饼用铲”商品上。
上述事实由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中,据被申请人提交的经营aichef艺厨天猫旗舰店信息、产品销售页面、销售记录及消费评价截图、产品图片等证据可以形成相互印证的有效证据链证明被申请人于指定期间内将复审商标在“蛋糕模子、厨房用隔热手套”等商品上进行了使用。综合考虑复审商标指定使用的各项商品之间的关联程度,复审商标在“厨房用隔热手套、烘焙垫、厨房用具、蛋糕模子”等全部商品上的注册应予以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杨少文
李雅楠
刘胤颖
2023年08月23日
信息标签:AiChe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