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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8143802号“PETTYMART”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11:47:25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3383号
申请人:陈字控股(深圳)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标华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8143802号“PETTYMART”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并不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三)的规定。申请人在对“PETTYMART”品牌长期使用过程中,使该标志显著特征更加突出,且经过大量宣传使该品牌在行业领域内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的紧密联系。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可译为“小规模的市场”、“小集市”等,作为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性,消费者不易将其作为商标所识别,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洪强
张笑蕾
王晓媛
2023年08月28日
信息标签:PETTYMART 商标 陈字控股(深圳)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