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复审评审书
关于第49483574号图形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11:47:16
韩式炸鸡及图(以下称图形商标)构成近似商标。四、争议商标系被申请人以欺骗手段申请注册,易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七条、第十五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引证商标详情信息;
2、申请人关于商标标识制作设计的时间戳;
3、申请人与陈平签订的特许连锁经营合同;
4、被申请人的企业信用信息;
5、被申请人的作品登记证书;
6、申请人与他人签订的印刷包装物委托合同;
7、申请人载有引证商标的商品包装检测报告;
8、申请人与他人签订的委托加工产品口味包装的销售合同及版面信息确认章;
9、申请人签订美团外卖平台商户入驻服务框架协议;
10、申请人美团店铺信息、授权店时间戳、线下门店照片;
11、申请人饿了么门店信息截图、授权店时间戳;
12、申请人微信朋友圈截图、时间戳;
13、申请人与他人签订的特许连锁经营合同;
14、其他相关证据。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独创,与引证商标差别明显,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其注册不会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二、争议商标的注册并非被申请人抢注他人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力的商标,申请人未提交证据予以佐证。三、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并无任何的业务往来或其他关系,其申请注册争议商标没有恶意,未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综上,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被申请人提交了作品登记证书证据。
我局将被申请人的答辩材料寄送给申请人,申请人提交了以下质证意见: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提交证据的内容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及证明目的不予认可,作品登记证书是自愿登记,其登记时间和创作时间均在引证商标注册后,系被申请人未经允许将申请人作品登记为自己的作品,恶意明显,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9月4日提出注册申请,2021年5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价格比较服务、市场营销、人员招收、商业企业迁移的管理服务、开发票、财务审计、寻找赞助、卫生制剂零售或批发服务、电视广告服务上。
2、引证商标由申请人于2019年2月18日提出注册申请,2019年10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3类餐厅、餐馆等服务上,现为在先有效商标。
上述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申请人援引《商标法》第七条关于诚实信用原则规定的精神已体现在《商标法》的具体条款中,我局将适用《商标法》的相应具体条款审理本案。
我局认为:一、申请人提交的聊天记录、著作权声明、邮件信息页面等证据表明申请人于2018年12月至2019年1月期间委托他人设计了“首尔韩式炸鸡及图”图样,上述聊天记录等均有可信时间戳认证证书予以佐证。结合申请人提交的引证商标注册信息、特许连锁经营合同等证据,我局对于申请人主张的在先著作权予以认可。争议商标与申请人享有著作权的图形作品在设计手法和整体视觉上几无差异,构成实质性近似,且申请人该项作品已作为商标进行了注册、使用和宣传,被申请人仅提交了作品登记证书,未提交其在先创作完成该作品的证明材料,尚难以认定该作品由被申请人在先创作完成并对其享有在先著作权。综上,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损害了申请人的在先著作权,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
二、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广告、价格比较服务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餐厅、餐馆等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两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三、《商标法》第十五条规定的适用是以双方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构成相同或类似为要件,本案中,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广告、人员招收等服务与申请人在先商标所使用的餐饮服务不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五条规定。
四、申请人援引《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反对争议商标注册的理由证据不足,我局对此不予支持。申请人其他理由亦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我局均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梁宇
刘琰
马静雯
2023年08月28日
信息标签:韩式炸鸡及图
- 热门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