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复审评审书
关于第51245369号“鲁勤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11:47:06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0812号
申请人:济南鑫益经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马敏
申请人于2022年09月02日对第51245369号“鲁勤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被申请人具有“恶意抢注”申请人具有一定知名度商标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二、被申请人作为申请人合作商“德州品格食品有限公司”的股东,“德州品格食品有限公司”与申请人曾经进行了一系列的合作,被申请人深知“鲁勤”的品牌价值,仍申请注册争议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三、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商标共存于市场,易产生混淆误认。四、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时提交了伪造的营业执照,属于“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被申请人注册商标的行为恶意明显,有违诚实信用原则。综上所述,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一款第(七)、(八)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十五条第二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相关规定,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注册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打印件):1、鲁勤产品包装箱图片;2、委托加工协议;3、其他相关证据。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11月13日申请注册,经异议于2022年8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9类豆沙;芝麻酱;芝麻蓉;椰蓉;莲蓉;红丝;青丝;坚果制抹酱;干枣;柑饼商品上,专用期至2031年7月20日。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申请人请求依据的《商标法》第七条规定的内容已体现在《商标法》具体条款之中,我局将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适用相应的《商标法》条款予以审理。据此,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
一、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所指情形。
本案鉴于申请人未援引在先有效注册商标,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的情形。
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
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中,委托加工协议缺乏其他履行证据予以佐证。产品包装箱图片、微信截图等均为自制证据,证明力较弱。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与被申请人之间存在该条款所指合同、业务往来或其他关系。亦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申请人商标在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豆沙等商品或类似商品上已进行了使用。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
三、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申请注册的商标不得损害他人现有在先权利”情形。
《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系指在系争商标申请注册前已经取得的除商标权以外的其他在先权利,如商号权、著作权等。本案中,申请人未明确主张亦未举证证明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损害了其除商标权以外的何种在先权利。
本案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前,其在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豆沙等商品或与之相类似商品上,在先使用与争议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并具有一定影响力。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情形。
四、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
本条规定的欺骗性标志是指标志本身或其构成要素具有欺骗性,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错误的认识,误导消费者。本案中,争议商标文字本身不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产地产生误认。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
五、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所指情形。
《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有其他不良影响”指该标志或者其构成要素是否可能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影响。本案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具有有害社会道德风尚或妨害社会公共秩序的情形,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所指情形。
六、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之规定。
《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以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主要是指,系争商标注册人在申请注册商标的时候,采取了向商标行政主管机关虚构或者隐瞒事实真相、提交伪造的申请书件或者其他证据文件,以骗取商标注册行为;或者以欺骗手段以外的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情形。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存在上述情形,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及其它理由均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陈思
孙昕
侯林
2023年08月24日
信息标签:鲁勤及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