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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6390962号“云药仙草YUNYAOXIANCAO”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11:46:50关于第66390962号“云药仙草YUNYAOXIANCAO”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4582号
申请人:天津市庆威生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网鲸国际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390962号“云药仙草YUNYAOXIANCAO”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7612433号“云滇仙草”商标、第37862798号“云花仙草”商标、第37746413号“云药堂”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三)区别明显,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已与引证商标二所有人签订《商标共存协议》。申请商标不具有欺骗性,不会导致消费者产生误认。经查,在先已有类似情况的商标获准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商标共存协议》、产品图片、出库单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在商标构成、呼叫方式、整体认读效果等方面相近,虽然申请人提交了其与引证商标二所有人签订的《商标共存协议》,但鉴于商标之间的近似情况,一般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并不易对其进行明确区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分别核定使用的“医用外科设备和器械;血压监测仪;听力保护器(无复制和传送声音功能);避孕用具”等商品在商品的功能用途、销售场所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若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已构成使用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使用在复审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产生误认,不得作为商标使用。故,申请商标的注册已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之规定。
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故申请人所列在先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赵焕菲
韩蓄
李钊
2023年08月08日